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2972號 財產所有人:劉水德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大城鄉 城潭 404 7743 480分之15 250,000元
備考 重劃前:潭墘段205地號。
2 彰化縣 大城鄉 城潭 408 1290 480分之15 50,000元
備考 重劃前:潭墘段205-1地號。
3 彰化縣 大城鄉 城潭 1288-2 334 3340分之20651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種植作物、部分為空地、道路,建物、作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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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六、依謄本所示:編號2、3土地登記面積與地籍圖顥示面積相較存有差數,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且據二林地政函稱:408地號土地登記面積為1290平方公尺與地籍圖計算面積約為1269平方公尺不符,且超出法定容許誤差範圍,其實際面積應以實地測量為準。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上情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七、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