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3130號 財產所有人:黃子芸律師即周明和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新營區 太子 1721-6 73 全部 1,800,000元
備考 分割自:1721地號。住宅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上有三合院式建築物(門牌號碼為太子宮266-1號)坐落其上。該建物之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0元。
第四頁
四、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43130號 財產所有人:黃子芸律師即周明和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新營區 太子 1721 491 48分之1 25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太子宮小段363地號。因分割增加地號:1721-1至1721-23地號。住宅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土地有建物(門牌號碼為太子宮266號)坐落其上。前開建物之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部分,土地上之建物、工作物、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乾股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43130號 財產所有人:黃子芸律師即周明和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新營區 太子 1650 810 48分之1 31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太子宮小段363-1地號。道路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係道路用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有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有價金已足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續上頁)
七、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乾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