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5701號 財產所有人:徐淑芬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太平區 長安 313 1921.61 10000分之94 1,453,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33 臺中市太平區長安 住宅、 一層: 45.67 陽台9.80,花 5分之1 4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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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313地號--------------台中市太平區長安路295巷21號梯間、鋼筋混凝土造、3層二層: 45.67三層: 45.67突出物: 15.50合計: 152.51台1.67
備考 共有部分建號237面積1144.83平方公尺持分10000分之510。
2 824 臺中市太平區長安段313地號--------------台中市太平區長安路295巷21號一層: 11.37合計: 11.375分之1 15,000元
備考 本建物係建號233主建物增建部分。本建物總面積11.37平方公尺,其中5.3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2,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前案拍賣公告、地政人員指界及估價報告書記載,拍賣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建物,屋齡約27年,位於臺中市太平區長安路295巷底之社區,為坐北朝南格局之透天厝,824建號為233建號一樓後方之增建,臺中市太平區長安段313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經檢視屋況,建物目前為空屋狀態,無人居住使用,建物頂樓有漏水情形,一樓地板有凸起情況,茲因本件拍賣標的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至拍賣建物有無海砂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向本院陳報,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七、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八、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