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28719號 財產所有人:鍾耀金即鍾時雄之繼承人、徐耀堂即鍾時雄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中興 719 128.13 公同共有7分之25,350,000元
備考
第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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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中壢區龍岡路三段19號1至7樓)。
二、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1)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又因本件標的共有人眾多,拍定後踐行通知優先承買權之程序冗長,請應買人自行考量,如經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所繳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
(2)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倘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之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且該優先承買之效力優先於共有人優先承買權,若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又如拍定人對前開優先承買權存有爭執,應由拍定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訴訟。
(3)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本件土地領有(87)桃縣工建使字第147號使用執照在案,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得以該土地有任何使用上之限制而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又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規定,則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有優先承買之權利,並優先於前項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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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