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0372號 財產所有人:陳玟方即陳瑞芬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平鎮區 福林 491 1571.67 | 8分之1 1,700,000元 | |||||
備考 | ||||||||
2 | 桃園市 | 平鎮區 福林 496 1063.52 8分之1 1,200,000元 | ||||||
備考 | ||||||||
3 | 桃園市 | 平鎮區 福林 591 191.35 8分之1 21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91、496、591地號均為稻田,在田中間。3筆土地均未鄰路,均無建物。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2,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四、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七、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