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9624號 財產所有人:林蘇麗華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白河區 | 河東 | 1062 | 569 | 全部 | 750,000元 | |
備考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農地重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優先承買權)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位置及範圍,土地上有雜草雜樹。 另據鑑價報告指出土地為雜樹雜竹。拍定後依債務人佔有現況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五、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79624號
土
臺南市
白河區
白河區
河東段 小段 106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750,000 元
172坪(569.00平方公尺) x 全部 點交
172坪(569.00平方公尺) x 全部 點交
拍賣總底價
750,000
7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