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68122號 財產所有人:侯陳新樓兼侯大再之繼承人、侯錦鳳即侯大再之繼承人、侯伯充即侯俊逸即侯大再之繼承人、侯世冠即侯大再之繼承人、侯嘉祥(即侯世威)即侯大再之繼承人、侯美莉即侯大再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南區 日新 624 94.58 | 公同共有1分之13,200,000元 | |||||
備考 | 引用69執2477字第41395號函查封登記。本件係查封債務人侯陳新樓、侯錦鳳、侯伯充、侯世冠、侯嘉祥即侯世威、侯美莉公同共有之權利。道路用地。 | |||||||
2 | 臺南市 | 南區 日新 989 13.03 公同共有1分之11,200,000元 | ||||||
(續上頁) | ||
備考 | 引用69執2477字第41395號函查封登記。本件係查封債務人侯陳新樓、侯錦鳳、侯伯充、侯世冠、侯嘉祥即侯世威、侯美莉公同共有之權利。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均為道路使用。另據鑑價報告指出,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為道路,亦為編號2土地面臨道路之一部分,編號2土地臨巷道,因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且形狀細長,現況似為屋前空地或道路,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位置仍以地政機關指界為準。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之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臺南市政府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公共設施保留地填註取得方式有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土地面積短少……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如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