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5007號 財產所有人:吳振凱、胡明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關廟區 龜洞 298-1 994 全部 1,392,000元
備考 吳振凱、胡明安權利範圍各2分之1。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關廟區 龜洞 296-2 2279 全部 3,191,000元
備考 吳振凱、胡明安權利範圍各2分之1。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民國113年3月29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98-1地號現為雜草空地,部分河川,296-2地號現為雜樹林、廢棄網寮;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況為雜、竹林。又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第四頁
(續上頁)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17,000元。
四、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