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1年司執字135158號 財產所有人:宋玉麗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六甲區 龜子港 1210 680.00 32分之5 344,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六甲區 龜子港 1212 2322.00 32分之5 1,157,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02 臺南市六甲區龜子港段1212地號--------------3層、鋼筋混凝土造、農舍一層: 78.67二層: 78.03三層: 60.81合計: 217.51陽台3.89 8分之5 1,8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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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六甲區龜港里12鄰龜子港303巷267號
備考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民國112年2月22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10地號土地為農地,目前休耕中、無作物;另於112年4月24日現場履勘1212地號土地及其上402建號建物,債務人不在場,經入內檢視,應無人居住,有水電,屋前放置洗衣機、冰箱、藤椅等物品,一樓客廳放置大量水電工程用工具、纜線等,部分房間有家具,三樓前方神明廳有一組神桌,無祖先牌位及神像,一樓後方有增建(增建面積24.7㎡,該面積係於現場依據建物測量成果圖實地丈量所得,僅供參考,實際面積仍須以地政機關勘測所得為準),建物一至三樓多處有壁癌龜裂等現象。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經現場勘查,標的1210地號現況為空地,建物門牌臺南市六甲區龜子港303巷267號為三層樓透天建物,現況閒置無人居,室內屋況維護不佳。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6,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不動產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五、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六、1210、1212地號耕地租用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對承租耕地有優先承買權。
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七、1210、1212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又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應與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八、本件拍賣建物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九、402建號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十、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