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24004號 財產所有人:王耀星律師即葉峻宏之遺產管理人 | ||||||||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臺 ) |
(續上頁) | ||||||||
號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範 圍 (新臺幣元) | ||||||
1 | 新竹縣 寶山鄉 新城 477 187.03 | 全部 3,500,000元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重測前:新城段新城小段135-4地號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113.7.3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77號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為私人道路,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因有部分係私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供道路使用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六、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標別。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24004號 財產所有人:王耀星律師即葉峻宏之遺產管理人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新竹縣 寶山鄉 新城 2593 2145.07 全部 3,300,000元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重測前:新城段新城小段127-10地號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一、113.7.3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2593號土地部分為雜林,無路可達,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0,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六、分甲、乙二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前順序之標別。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