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107號 財產所有人:廖忠騏即廖忠義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卓蘭鎮 卓蘭 3093 469 | 全部 1,200,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2 | 苗栗縣 | 卓蘭鎮 卓蘭 3094 1400 全部 3,100,000元 | ||||||
(續上頁)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3 | 苗栗縣 | 卓蘭鎮 | 卓蘭 | 3097-2 | 1017 | 全部 | 2,500,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4月10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3093、3097-2地號土地臨路、均為雜木林。3094地號土地有部分道路、雜木、竹林、建物(上新里15鄰食水坑71之1號),除道路外,該土地有鐵籬圍住無法進入。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0,000元。 四、本件309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3094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之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就其餘土地因不符合上開規定,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3093、3094地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