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945號 財產所有人:陳嘉權即陳好凱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苑裡鎮 苑裡坑 水柳坡 194 24978 15分之4 9,70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苑裡鎮 苑裡坑 水柳坡 194-1 13495 15分之4 5,25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苗栗縣 苑裡鎮 苑裡坑 水柳坡 194-2 4508 15分之4 1,75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
4 苗栗縣 苑裡鎮 苑裡坑 水柳坡 194-4 4616 15分之4 1,80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5 苗栗縣 苑裡鎮 苑裡坑 水柳坡 194-6 54 15分之4 2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4月2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94、194-1、194-2、194-6地號土地均為雜木林。194-4地號土地大部分為雜木林,小部分為道路。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5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八、本件194、194-1、194-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九、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194-6地號土地「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