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300號 財產所有人:張子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銅鑼鄉 新雞隆 2230-12 446 5分之1 30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2 苗栗縣 銅鑼鄉 新雞隆 2230-16 243 5分之1 17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3 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段2230-12、2230-16地號--------------苗栗縣銅鑼鄉盛隆村2鄰18號住家用、1層樓房加強磚造1層: 143.94合計: 143.945分之1 200,000元
備考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本建物一層面積143.94平方公尺,其中15.17平方公尺佔用鄰地2230-15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4月1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2230-12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木林、空地、建物,2230-16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木林、建物。本件建物屋內擺放生活用品,應有人居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