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7279號 財產所有人:陳嘉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三民區 鼎盛 493 182.98 | 1975629 分之50000250,000元 | |||||
備考 | 第四種住宅區 | |||||||
2 | 高雄市 | 三民區 鼎盛 451 107.47 1975629 分之50000150,000元 | ||||||
備考 | 第二種住宅區 | |||||||
3 | 高雄市 | 三民區 鼎盛 457 1.70 1975629 分之500002,000元 | ||||||
備考 | 第二種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供通行之巷道 | |||||||
使用情形 | 本院113年6月4日查封時,493、451地號土地為鼎中路603巷15弄之巷道,457地號土地為565巷轉角處土地,現為私設巷道使用,請投標人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拍定後如共有人僅對部分土地聲明優先購買,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標的。 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