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6444號 財產所有人:楊森傑即楊潮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溪湖鎮 | 河興 | 678 | 2873 | 270分之1 | 13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拍賣標的上有磚造平房數棟,3層建物一棟;少不分磚造平房屋頂已坍塌,現場懸掛門牌為溪湖鎮車店路5、80、86號。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五、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坐落於上之建物不在鑑價及拍賣範圍內。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惟須提出符合前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能准許。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