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879號 財產所有人:方福祥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澎湖縣 | 白沙鄉 | 瓦硐南 | 827 | 2236.85 | 2分之1 | 2,4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為瓦硐段863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與846地號相鄰,827地號位於東北側,846地號位於西南側。雜草、銀合歡叢生,依空照圖顯示,北側鄰水 | |||||||
(續上頁) | ||||||||
溝,距離東南側道路約45公尺,地上物均以實測為準。 | ||||||||
2 | 澎湖縣 | 白沙鄉 | 瓦硐南 | 846 | 1126.66 | 全部 | 2,4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為瓦硐段870地號、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與846地號相鄰,827地號位於東北側,846地號位於西南側。雜草、銀合歡叢生,距離東側水泥道路約80公尺,有無地上物均以實測為準。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846地號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82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1.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2.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無三七五租約。 4.本件拍賣827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