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2834號 財產所有人:張福林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義竹鄉 | 溪洲 | 溪洲 | 598 | 592.00 | 18分之1 | 90,000元 |
備考 | 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598地號土地上另有數棟建物及未保存登記建物、電線桿,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元。 四、598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