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08年司執字014441號 財產所有人:蘇美麗、翁述正、翁述民、巫翁碧津、翁碧輝、翁碧鳳、林翁碧娥、翁浩敏、翁洺鎮、翁素真、翁素華、翁素嬌、翁淑鐶、翁淑瓊、翁淑美、翁瑞亨、翁瑞隆、翁冠冠即翁壽山繼承人、翁玉娟即翁壽山繼承人、翁昭財、林蔡碧梅、蘇丰亨、蘇元伶、蘇容莉兼蘇重勻之繼承人、蘇毓庭、蔡長享即蔡蘇美貴之繼承人、蔡雅玲即蔡蘇美貴之繼承人、蔡長達即蔡蘇美貴之繼承人、沈惠敏即翁厝之繼承人、沈資傑即翁厝之繼承人、沈士發即翁厝之繼承人、沈資淳即翁厝之繼承人、王翁鏡、吳翁瑟、郭翁甲、王韋翔、翁彰明、蔡丕龍、蔡典翰、蔡丕賢、蔡璧聯、江棟賢、江文尉、江武洲、江明春、陳江美雲、江美月、郭敏芳、蔡金翰、蔡德慧、蘇岳淋、蘇清松、蘇淑芝、蘇淑媛、許玉季、許鴻元、許鴻仁、林淑貞、盧奕丞、盧鋐瑨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義竹鄉 六桂 292 766.05 全部 2,735,000元
備考 翁述正、翁述民、巫翁碧津、翁碧輝、翁碧鳳、林翁碧娥應有部分均為714分之7,翁洺鎮、翁素真、翁素華、翁素嬌、林淑貞應有部分均為952分之8,盧鋐瑨、盧奕丞公同共有952分之8,翁浩敏應有部分952分之16,翁淑鐶、翁淑瓊、翁淑美、翁瑞亨、翁瑞隆應有部分均為510分之6,王翁鏡、吳翁瑟、郭翁甲應有部分均為17分之1,翁冠冠即翁壽山之繼承人、翁玉娟即翁壽山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7分之1,翁昭財、翁厝、王韋翔、翁彰明應有部分均為119分之8,林蔡碧梅應有部分為238分之8,蘇丰亨、蘇元伶、蘇毓庭、許玉季、許鴻元、許鴻仁應有部分均為255分之1,蘇容莉兼蘇重勻之繼承人應有部分為255分之2,蘇美麗、蔡蘇美貴應有部分均為51分之1,蔡丕龍、蔡典翰、蔡丕賢、蔡璧聯應有部分均為476分之8,江棟賢、江文尉、江武洲、江明春、陳江美雲、江美月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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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均為102分之1,郭敏芳、蔡金翰、蔡德慧應有部分均為714分之8,蘇岳淋、蘇清松、蘇淑芝、蘇淑媛應有部分均為85分之1。
2 嘉義縣 義竹鄉 六桂 292-4 61.16 全部 220,000元
備考 翁述正、翁述民、巫翁碧津、翁碧輝、翁碧鳳、林翁碧娥應有部分均為714分之7,翁洺鎮、翁素真、翁素華、翁素嬌、林淑貞應有部分均為952分之8,盧鋐瑨、盧奕丞公同共有952分之8,翁浩敏應有部分952分之16,翁淑鐶、翁淑瓊、翁淑美、翁瑞亨、翁瑞隆應有部分均為510分之6,王翁鏡、吳翁瑟、郭翁甲應有部分均為17分之1,翁冠冠即翁壽山之繼承人、翁玉娟即翁壽山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7分之1,翁昭財、翁厝、王韋翔、翁彰明應有部分均為119分之8,林蔡碧梅應有部分為238分之8,蘇丰亨、蘇元伶、蘇毓庭、許玉季、許鴻元、許鴻仁應有部分均為255分之1,蘇容莉兼蘇重勻之繼承人應有部分為255分之2,蘇美麗、蔡蘇美貴應有部分均為51分之1,蔡丕龍、蔡典翰、蔡丕賢、蔡璧聯應有部分均為476分之8,江棟賢、江文尉、江武洲、江明春、陳江美雲、江美月應有部分均為102分之1,郭敏芳、蔡金翰、蔡德慧應有部分均為714分之8,蘇岳淋、蘇清松、蘇淑芝、蘇淑媛應有部分均為85分之1。
3 嘉義縣 義竹鄉 六桂 292-7 81.16 全部 292,000元
備考 翁述正、翁述民、巫翁碧津、翁碧輝、翁碧鳳、林翁碧娥應有部分均為714分之7,翁洺鎮、翁素真、翁素華、翁素嬌、林淑貞應有部分均為952分之8,盧鋐瑨、盧奕丞公同共有952分之8,翁浩敏應有部分952分之16,翁淑鐶、翁淑瓊、翁淑美、翁瑞亨、翁瑞隆應有部分均為510分之6,王翁鏡、吳翁瑟、郭翁甲應有部分均為17分之1,翁冠冠即翁壽山之繼承人、翁玉娟即翁壽山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7分之1,翁昭財、翁厝、王韋翔、翁彰明應有部分均為119分之8,林蔡碧梅應有部分為238分之8,蘇丰亨、蘇元伶、蘇毓庭、許玉季、許鴻元、許鴻仁應有部分均為255分之1,蘇容莉兼蘇重勻之繼承人應有部分為255分之2,蘇美麗、蔡蘇美貴應有部分均為51分之1,蔡丕龍、蔡典翰、蔡丕賢、蔡璧聯應有部分均為476分之8,江棟賢、江文尉、江武洲、江明春、陳江美雲、江美月應有部分均為102分之1,郭敏芳、蔡金翰、蔡德慧應有部分均為714分之8,蘇岳淋、蘇清松、蘇淑芝、蘇淑媛應有部分均為85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
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須全體一同行使優先權)。若共有人得標拍定,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買。若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
三、拍賣土地292地號上有不在拍賣範圍內之破舊建物、車棚、鐵皮屋、道路、果樹;292-4地號有不在拍賣範圍內之破舊建物、道路;292-7地號有不在拍賣範圍內之破舊建物。上開各宗土地之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據鑑價報告表示292-7地號未臨路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四、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
五、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買受人對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