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6528號 財產所有人:蕭文財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楠梓區 土庫 261 190 15分之1 3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土庫段84-7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第三頁
(續上頁)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7年12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1地號為道路用地。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目前作道路使用。嗣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61地號為門牌土庫北路24之2號建物前之道路,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之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61地號位於楠梓區土庫北路24號之1前之道路用地,寬度約7米道路,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現況作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