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6528號 財產所有人:蕭文財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楠梓區 | 土庫 | 一 | 261 | 190 | 15分之1 | 300,000元 |
備考 | 重測前:土庫段84-7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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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7年12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1地號為道路用地。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目前作道路使用。嗣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61地號為門牌土庫北路24之2號建物前之道路,供不特定人車通行之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61地號位於楠梓區土庫北路24號之1前之道路用地,寬度約7米道路,屬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現況作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