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548號 財產所有人:金約華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 信義鄉 | 青雲 | 653 | 2320.00 | 4分之1 | 400,000元 | |
備考 | 金約華、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二)甲標:土地一筆單獨標價拍賣。 (三)甲標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四)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653地號土地上目前有部分種植短期作物,無門牌鐵皮建物1棟,鐵皮棚架1座及部分空地。債權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等語。甲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甲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 |||||||
第二頁 |
(六)甲標拍賣之土地上有無門牌鐵皮建物等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七)甲標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八)甲標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助字000548號 財產所有人:金約華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信義鄉 | 地利 | 120 | 11008.00 | 2分之1 | 700,000元 | ||
備考 金約華、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 (二)乙標:土地一筆單獨標價拍賣。 (三)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四)乙標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林業用地。 (五)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20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乙標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優先承(購)買權人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乙標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八)乙標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