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8992號 財產所有人:吳錦雀(即李輝煌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322 775 24分之1 293,000元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元長段51-2
2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352 35 24分之1 14,000元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元長段51-4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
第三頁
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且土地上有多棟未併附拍賣之建物坐落,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2,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2、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五、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1、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2、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
標別: 2
112年司執字038992號 財產所有人:吳錦雀(即李輝煌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349 943 24分之1 357,000元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元長段51
2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357 102 24分之1 39,000元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元長段53
3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360 92 24分之1 20,000元
備考 人行步道,重測前:元長段53-2號
4 雲林縣 元長鄉 長興 361 365 24分之1 138,000元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元長段53-3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且土地上有多棟未併附拍賣之建物坐落,拍定後
(續上頁)
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2、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五、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1、依雲林縣元長鄉公所元鄉建字第1120012253號回函,拍賣之土地長興段349建號有該所核發「住宅」建築許可之紀錄(使用執照字號:(70)元營使字第00042號),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2、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3、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