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0750號 財產所有人:陳宣達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學甲區 育英 1304 1327.09 4分之1 1,200,000元
備考 農業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無種植之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30750號 財產所有人:陳宣達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學甲區 育英 1344 1357.26 4分之1 900,000元
備考 農業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無種植之空地,部分作為道路(農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30750號 財產所有人:陳宣達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學甲區 仁得 389 165.79 2分之1 2,100,000元備考 住宅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石棉瓦建物坐落(位於建國路53巷3之6號對面),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所坐落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續上頁)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