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2196號 財產所有人:陳彥廷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鹽水區 番子厝 122 7676 | 72分之1 1,000,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2 | 臺南市 | 鹽水區 番子厝 122-1 39 72分之1 10,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水利用地。 | |||||||
3 | 臺南市 | 鹽水區 番子厝 122-2 6 72分之1 1,000元 | ||||||
備考 | 鄉村區、交通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上有多間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為空地,編號3土地為道路,又依鑑價報告記載,編號2土地上有石棉瓦棚坐落,其上堆置有雜物。另據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編號1土地上有建號15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3,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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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全部土地一併買受並應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