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8114號 財產所有人:蕭清仁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後壁區 仕安 266-1 416.25 3分之1 84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查封土地上有平房(下長49號),未臨路。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土地鄰近仕安活動中心,區域自成一鄉村聚落,未直接臨路,需經由鄰地通行,現況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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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