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6028號 財產所有人:余景登律師即郭卜榕即即郭英月即許郭英月之遺產管理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東區 | 仁和 | 475-1 | 116.00 | 全部 | 6,000,000元 | |
備考 | 引用93執全第1470號假扣押案件。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93年查封時,查封土地為柏油道路。現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土地現況作為道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上有地役權設定,需役地為同段475號,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第四頁 |
七、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16028號 財產所有人:余景登律師即郭卜榕即即郭英月即許郭英月之遺產管理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北區 | 光賢 | 612 | 16.79 | 全部 | 980,000元 | ||
備考 引用93執第27711號查封登記。 重劃前 : 光賢段13-4地號。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93年查封時,查封土地為空地,置有變電箱。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土地臨6公尺寬道路,現況有電箱坐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且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6,000元。 四、據台南市政府函稱:拍賣之土地非屬公辦市地重劃區土地,無積欠農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之資料。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七、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北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