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643號 財產所有人:黃冠鈞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同區 橋北 三 190 15 30分之4 710,000元
備考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2 臺北市 大同區 橋北 三 190-2 86 30分之4 4,000,000元
備考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90地號、190-2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大同區環河北路2段123巷3號建物占用。共有人周○良陳報該建物係周氏祖先所建,已有百年歷史,當時指定給其祖母周○匏居住,並言明房子和土地都會過戶予其祖母,現由周○匏之子周○盛之子孫居住,雖周○匏後代僅分配到三分之一土地,其餘三分之二分配予其他周氏後代,但其他周氏後代都信守祖先承諾,讓周○匏後代子孫居住該房屋。債務人陳報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該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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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5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㈠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