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1年司執字053426號 財產所有人:陳佳函律師即被繼承人劉利財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 131 339 4分之1 45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2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 132 422 4分之1 1,70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3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 133 126 4分之1 17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 134 1081 4分之1 1,50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1、133地號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內均為雜樹林地;134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顯示,現況亦為雜樹林地;132地號土地有無門牌磚造建物一棟,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132地號土地上有已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一棟,建號為同段38建號,門牌號碼為:新竹縣關西鎮新力里61號,但無法確定謄本所載建物即為前述現場所見無門牌建物。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第三頁
三、保證金新台幣:76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指定底價拍賣。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八、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十、131、133、13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十一、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丙
111年司執字053426號 財產所有人:陳佳函律師即被繼承人劉利財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關西鎮 石光 510 98.90 2分之1 4,50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2 新竹縣關西鎮石光段510地號--------------新竹縣關西鎮石岡子256號住家用、加強磚造、1層1層: 47.53騎樓: 11.16合計: 58.69及一切附屬建物2分之1 3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石岡子段53建號。
2 暫編224新竹縣關西鎮石光段510地號--------------新竹縣關西鎮石岡子256號住家用、加強磚造、3層1層: 23.182層: 81.873層: 81.87屋頂突出物: 46.80合計: 233.72及一切附屬建物2分之1 700,000元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依現場所見,編號1土地為編號1、2建物之坐落基地。編號1建物有增建(增建部分即編號2建物),依外觀所見,現況為一棟三層樓建物。據鄰居表示,該建物現為債務人之母(亦為共有人)居住使用。嗣本院執行人員會同地政人員前往測量增建部分時,債務人姊夫在場稱,建物係由債務人之母居住使用,其他家人偶爾也會前來居住,增建約在30年前即已興建,居住期間並無發生足以影響交易之重大情事。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指定底價拍賣。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八、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十、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即建物附表編號2暫編224建號建物部分),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十一、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第五頁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丁
111年司執字053426號 財產所有人:陳佳函律師即被繼承人劉利財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 135 1086 600分之15 40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
2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 824 567 4分之1 1,85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照示,現況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第1項規定指定底價拍賣。
七、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82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第六頁
(續上頁)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相關物件

111司執字第053426號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段 小段 13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40,000 元
422坪(1397.00平方公尺) x 600分之15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40,000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段 小段 13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450,000 元
102坪(339.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3,820,000
新竹縣
關西鎮
新竹縣關西鎮石岡子256號 建物拍賣底價:新台幣 700,000 元
70坪(233.72平方公尺) X 2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5,500,000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段 小段 13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700,000 元
127坪(422.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3,820,000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段 小段 133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70,000 元
38坪(126.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3,820,000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段 小段 134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500,000 元
327坪(1081.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3,820,000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段 小段 135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400,000 元
328坪(1086.00平方公尺) x 600分之15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2,250,000
新竹縣
關西鎮
下橫坑段 小段 824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850,000 元
171坪(567.0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2,250,000
新竹縣
關西鎮
石光段 小段 510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4,500,000 元
29坪(98.90平方公尺) x 2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5,500,000
新竹縣
關西鎮
新竹縣關西鎮石岡子256號 建物拍賣底價:新台幣 300,000 元
17坪(58.69平方公尺) X 2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5,5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