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4927號 財產所有人:劉進德、葉靜如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湖內區 大湖 2133 1698.00 全部 14,000,000元
備考 劉進德、葉靜如各持分2分之1;農地重劃;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第三頁
(續上頁)
建 物 門 牌 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合 計 要建築材料及用途一層: 104.52二層: 104.52屋頂突出物: 9.06合計: 218.1全部 1,800,000元
1 989
高雄市湖內區大湖段2133地號--------------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一段848巷18弄1號2層樓加強磚造
備考 自用農舍、劉進德、葉靜如各持分2分之1
2 1069 高雄市湖內區大湖段2133地號--------------同上建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3層樓 一層: 10.58二層: 19.54三層: 114.99合計: 145.11全部 1,000,000元
備考 劉進德、葉靜如各持分2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5月6日查封及履勘時,房屋為三層樓建物,屋內散置雜物,三樓一部份作為神明聽使用,屋況尚可。另2133地號土地上尚有兩間未保存登記建物。債務人劉進德在場,並表示該房屋現無人居住使用,且未曾發生過火災、水災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另因前遭竊,故屋內凌亂。本件僅就989、1069建號建物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土地除有989、1069建號建物外,尚有其他建物,該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1069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989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應買人須無自用農舍,始得應買。
投標人須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無自用農舍證明書,或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及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及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0961848111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八、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