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9581號 財產所有人:孫承啓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第四頁
1 基隆市 安樂區 湖海 296 262 200000分之2548825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大武崙段內寮小段141-3地號
2 基隆市 安樂區 湖海 327 189.01 200000分之2548818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大武崙段內寮小段141地號
3 基隆市 安樂區 湖海 350 422.01 200000分之254884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大武崙段內寮小段141-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民國113年5月2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96地號土地位於武隆街103巷55弄13號建物西北方約9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2)327地號土地位於武隆街103巷55弄13號建物北方約4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350地號土地位於武隆街103巷55弄13號建物北方約4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整體開發)」,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