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7130號 財產所有人:陳怡良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溪湖鎮 庭忠 209 1775.0 24分之8 7,500,000元
備考
2 彰化縣 溪湖鎮 庭忠 211 164.0 24分之4 29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編號1土地有三合院(約略為門牌崙子腳56號)及巷道,編號2土地則部分為貨櫃屋,其餘為巷道。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7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558,000元。
四、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溪湖鎮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住宅區。
五、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第三頁
七、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九、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稅費、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他標雖達底價,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7130號 財產所有人:陳怡良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溪湖鎮 忠覺 99 58.0 全部 790,000元
備考
2 彰化縣 溪湖鎮 忠覺 99-29 10.0 全部 137,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編號1土地有龍柏數棵、貨櫃及雜物(約略在門牌崙子腳59-32號房屋旁之空地),編號2土地有龍柏等雜物(約略在門牌崙子腳路59-27號房屋旁之空地)。惟土地為位於社區旁之狹小土地,其部分有無為社區之圍牆或房屋或車庫等占用,應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始能確定,其是否為社區使用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其占有使用形未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7,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85,400元。
四、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溪湖鎮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都市計畫住宅區。
五、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七、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稅費、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他標雖達底價,不予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