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8960號 財產所有人:楊竣惟即楊政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新市區 三民 425 160.40 24分之1 240,000元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港子墘段112-27地號。(引用90年執全字第1592號假扣押)。
2 臺南市 新市區 三民 454 81.91 24分之1 120,000元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港子墘段112-45地號。本案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一、民國113年4月10日現場執行時,兩筆土地均為巷道。
二、鑑價報告記載,兩筆土地現況為巷道、溝渠使用。
三、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巷道、溝渠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第四頁
(續上頁)
四、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五、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
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