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59914號 財產所有人:許潪鎧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 1003 1197 4320分之1162,000,000元
備考 住宅區。本案查封。
2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 1003-1 10 4320分之11610,000元
備考 人行步道用地。本案查封。
3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 1003-2 5 4320分之11610,000元
備考 人行步道用地。本案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一、民國111年7月18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植栽,部分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坐落,編號2、3土地為巷道。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盲地,其上並有同段9051建號建物及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編號2、3土地現況為道路。
第四頁
(續上頁)
三、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建物、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4,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編號1土地,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全部土地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五、編號2、3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其係編號1土地前之通行道路,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