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9509號 財產所有人:謝佩芳即謝佩瑩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三芝區 | 土地公埔 | 八連溪頭 | 160-28 | 41906 | 410000之1 | 10,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殯葬用地。 | ||||||||||||
113年司執字009509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謝佩芳即謝佩瑩 |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 量 | 單 位 | 物品所在地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備註 | ||||||||
1 真龍殿骨灰室納骨塔位使用權 | 1 | 室 |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400,000元 | LLS0012580/佛悅個人骨灰室/已完款/已繳納管理費/已使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㈠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4月12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㈡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3月7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品已完款、已繳管理費、已使用。 (三)因本件不點交,拍定人如欲使用塔位須自行與債務人辦遷出塔位內骨灰事宜,請應買人評估後再行投標。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土地持分過戶手續由買受人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及塔位使用權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無抵押權登記。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