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5550號 財產所有人:林琛(被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永和區 文化 814 66.00 | 48分之5 1,080,000元 | |||||
備考 | 李基益律師為遺產管理人 | |||||||
2 | 新北市 | 永和區 文化 816 12.00 48分之5 190,000元 | ||||||
備考 | 李基益律師為遺產管理人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二、經查,本件標的之2筆地號屬「永和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三、附表814地號有新北市文化路90巷22弄16號側邊增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占用,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倘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保證金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始發還。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45550號 財產所有人:林琛(被繼承人)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3192 | 新北市永和區仁愛段107、418地號--------------新北市永和區文化路69號未登記 | 3層 | 第一層未登記: 84.13第二層未登記: 79.22第三層未登記: 57.90合計: 221.25 | 1分之1 | 1,530,000元 | ||
備考 | 李基益律師為遺產管理人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建物1樓及2樓於查封行為前已由第三人承租,但租期已屆滿,現仍由第三人繼續使用,使用權源不明,倘確認無使用權源者,則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建物2樓天花板有壁癌及漏水,請應買人審慎評估是否應買。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0元。 四、本件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未有使用執照,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本件建物座落之基地即新北市永和區仁愛段107、418地號,因非屬債務人所有,無從併同執行,故不在拍賣範圍內,若之後有衍生其他法律爭議,如拆屋還地等爭議,非本院所得處理,亦非請求撤銷拍賣之理由,請應買人務必注意。 五、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可能需相當時日(數月至數年不等)。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於該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倘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保證金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始發還。 六、經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表示,本件建物為整幢違建,係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七、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建物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刊登於網站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