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50858號 財產所有人:義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健雄、陳黃明月(即陳富益之繼承人)、陳秋旭(即陳富益之繼承人)、陳玫伶(即陳富益之繼承人)、郭水益、林中和、戴汝玲、李敏華、江碧霞、陳秀霞、陳莉晏、游仁宏、黃任佑、黃子軒、品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陳建勳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三重區 | 集美 | 68 | 15.60 | 全部 | 3,380,000元 | |
備考 | 持分詳如謄本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標的位於新北市三重區重安街41巷11號、13號前方,為一三角形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因本件共有人數眾多,且部分移居國外,通知優先承買需耗時更久,請投標人注意,如經行使優先承買,則就拍定時所預繳之保證金無息發還。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三重都市計劃細部計畫(住宅區為道路用地、綠地用地為住宅區)(民國106年8月28日)案之道路用地,備註記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載: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全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