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8928號 財產所有人:施國強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茂林區 | 茂林 | 984 | 9790 | 2分之1 | 65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第三頁 |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未臨路,現況為林業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九、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38928號 財產所有人:施國強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茂林區 | 茂林 | 364 | 1440 | 全部 | 2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按現狀點交。 |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土地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未臨路,現況為林業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七、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茂林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請投標人注意。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