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26570號 財產所有人:蔡淑蘭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歸仁區 八甲西 1052 33.80 | 12分之1 60,000元 | |||||
備考 | 道路用地。重測前:八甲段851-2地號。本案查封。 | |||||||
2 | 臺南市 | 歸仁區 八甲西 1101 148.39 12分之1 240,000元 | ||||||
備考 | 道路用地。重測前:八甲段851-3地號。本案查封。 | |||||||
3 | 臺南市 | 歸仁區 八甲西 1102 268.82 12分之1 430,000元 | ||||||
備考 | 公(兒)用地。重測前:八甲段851-4地號。本案查封。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優先承買權)一、民國112年12月11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現況為巷道,編號2土地現況部分為空地,部分坐落無門牌鐵皮屋,部分坐落歸仁區八甲里大光街10巷30號三合院建物一側,編號3土地現況部分雜樹,部分雜林,部分坐落無門牌鐵皮屋。 二、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現況為部分巷道用地,編號2土地現況為空地,部分坐落無門牌鐵皮屋及部分側邊建物坐落,編號3土地現況為空地,部分部分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坐落無門牌鐵皮建物及雜竹、雜樹。 三、依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20056號鑑價報告記載,土地為裡地,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3土地上有鐵皮屋、磚牆,部分種植芒果、龍眼及竹子。 四、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上建物、鐵皮屋、果樹、磚牆、雜竹、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地上建物、鐵皮屋、果樹、磚牆、雜竹、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6,000元。 四、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五、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共有人若就其所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係參酌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20056號鑑價報告及公告現值核定第一拍底價。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妥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