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1593號 財產所有人:黃育琳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鹿草鄉 鹿北 1610 13.06 3分之1 36,000元
備考 (1)假扣押。
2 嘉義縣 鹿草鄉 鹿北 1611 163.52 3分之1 446,000元
備考 (1)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610、161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該等土地相鄰,其上座落建物(門牌:安和街296號)。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及其上建物為債務人之父親使用。據黃永結(債務人之父親)稱:土地及其上建物係我在使用,建物為其所有。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1610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現為道路;161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其上有建物。
三、1610、161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四、1610、1611地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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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7,000元。
四、本案分1標拍賣。
五、1610、161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六、1610、161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就其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購買。若有剩餘之同標拍賣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