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6762號 財產所有人:周麗容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三芝區 | 土地公埔 | 八連溪頭 | 160-28 | 41906.00 | 410000分之1 | 2,000元 | |||||
備考 | |||||||||||||
113年司執字046762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周麗容 | |||||||||||||
編號物品名稱 | 數 量 | 單 位 | 物品所在地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備註 | ||||||||
1 真龍殿骨灰室(向日館3/A/5/6層)使用權 | 1 | 室 |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元 | 權狀編號:LYD4324449,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㈠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7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 | ||||||||||||
第三頁 |
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㈡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土地持分過戶手續由買受人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及塔位使用權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2,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46762號 財產所有人:周麗容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三芝區 | 土地公埔 | 八連溪頭 | 160-28 | 41906.00 | 410000分之1 | 2,000元 | |||||
備考 | |||||||||||||
113年司執字046762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周麗容 |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單 位 | 物品所在地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備註 | |||||||||
1 真龍殿骨灰室(向日館3/A/5/6層)使用權1 | 室 |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元 | 權狀編號:LYD4324452,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㈠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7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㈡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 |
(續上頁) | |
交;土地持分過戶手續由買受人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及塔位使用權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2,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