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7299號 財產所有人:陳國法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北港鎮 三仙 1103 786.04 72分之1 100,000元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
2 雲林縣 北港鎮 三王 52 126.15 108分之1 4,000元
備考 交通用地
3 雲林縣 北港鎮 三王 73 587.14 72分之1 25,000元
備考 交通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稱1103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座落,同段52、73地號土地為道路,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
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五、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依雲林縣政府函文,所拍賣1103地號土地,經查已為(81)授港鎮使字第16號建築執照之建築基地。
八、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17299號 財產所有人:陳國法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水林鄉 蘇秦 68 136 3分之1 55,000元
備考 交通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稱68地號土地為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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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五、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