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8215號 財產所有人:陳自立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自發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自強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殷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麗雲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虹綺即陳敏蕙即陳敏慧即陳武烈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復興區 竹頭角 1371 1260 | 全部 5,000,0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陳自立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自發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自強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殷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麗雲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虹綺即陳敏蕙即陳敏慧即陳武烈之繼承人各持分1/6 | |||||||
2 | 桃園市 | 復興區 竹頭角 142 4120 全部 3,000,000元 | ||||||
備考 | 原住民保留地;陳自立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自發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自強 |
(續上頁) | ||
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殷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麗雲即陳武烈之繼承人、陳虹綺即陳敏蕙即陳敏慧即陳武烈之繼承人各持分1/6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除墳墓占用外,其餘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院於113年5月29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系爭1371地號為雜樹林,數座墳墓於其上,占有權源不明。系爭142地號為竹林山林地。 二、上開土地均為原住民保留地。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拍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