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5624號 財產所有人:葉美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南區 中和 959 214 64分之15 1,500,000元
備考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19 臺南市南區中和段959地號--------------臺南市南區灣裡路186巷28號1層樓房 一層: 67.85合計: 67.85全部 1,000,000元
(續上頁)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土地除拍賣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外,另有部分為空地。債務人在場稱查封之建物係其與另一債務人葉晉安居住使用,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建物現況牆壁部分有剝落、壁癌跡象。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拍賣之建物與土地原同為債務人所有,共有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六、拍賣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15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