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85611號 財產所有人:吳耀宏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安南區 | 安西 | 641 | 215.66 | 2分之1 | 6,000,000元 | |
備考 | 引用105司執全319假扣押、「住四-2」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假扣押查封及本案會同地政指界時,系爭土地上有棟二層磚造建物坐落(門牌安和路一段321巷61號),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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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明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