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5319號 財產所有人:鄒慧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關西鎮 十寮 糞箕窩 60-33 1155.00 | 全部 3,300,000元 | ||||||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間隔「微風之丘」社區故無法到達,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另依債權人陳報稱,拍賣土地無路可得,目視所及為雜木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一、本件分1、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660,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15319號 財產所有人:鄒慧玲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續上頁) | ||||||||
1 | 新竹縣 | 關西鎮 | 十寮 | 糞箕窩 | 60-34 | 3191.00 | 全部 | 9,000,000元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間隔「微風之丘」社區故無法到達,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另依債權人陳報稱,拍賣土地無路可得,目視所及為雜木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未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程序,或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 一、本件分1、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800,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