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0455號 財產所有人:洪美鳳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路竹區 文北 385 857.02 72分之6 2,8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如備註欄所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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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88年9月17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建有未保存登記建物2棟(門牌高雄縣路竹鄉文化路188號)。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上開建物為債務人所有。據債務人在場稱,上開建物為自住。嗣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385地號上有門牌文化路188之1號等房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位於路竹區中和街與文化路口西側,近鄰建國公園,地上建物門牌之一為文化路190巷3之1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現況作住宅使用,有透天厝坐落,部分空地及既成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385地號土地於拍定後,與坐落其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間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838條之1等規定之適用。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