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64872號 財產所有人:賴志杰即賴榮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平鎮區 | 西社 | 458 | 2286.00 | 5分之1 | 9,000,000元 | 1,8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據本件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458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無懸掛房屋門牌號)座落,其餘為雜草。 二、債權人陳報本件拍賣標的坐落於房屋門牌號平鎮區營德路275-1號建物旁,土地部分有鐵皮建物座落其上,部分種植香蕉、竹子,其餘是雜草及空地。 三、上開建物及農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由拍定人自行協商解決。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原拍定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 五、本件458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458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劃(民國72年09月13日)農業區,以上供應買人參考,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七、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