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2815號 財產所有人:張志瑋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新店區 直潭 蘆竹濫 122 2273 | 54分之3 400,000元 | |||||
備考 | ||||||||
2 | 新北市 | 新店區 直潭 蘆竹濫 122-1 12 54分之3 3,000元 | ||||||
備考 | ||||||||
3 | 新北市 | 新店區 直潭 蘆竹濫 122-2 19 54分之3 45,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1.據地政指界122地號土地位於長興路路燈編號144108西方約65公尺,部分為新北市新店區長興路55號磚造建物(目前為共有人張永和之父張福義自住,建物約於民國60年由張福義之父張桃園自建)之坐落基地,部分為雜木林及農 | |||||||
第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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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122-1及122-2地號土地與122地號土地相鄰,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有土地之使用關係應由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解決。12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12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122-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 2.新北市工務局回函本件拍賣標的都市計畫為(78年10月11日)擬定臺北水源特定區(北勢溪部分)直潭社區細部計畫案、(82年8月10日)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一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3.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函覆122地號土地上登載有29建號建物(門牌:蘆竹濫路19號),主要建材為土造。前開建物係所有權人張朝祿於民國38年間依台灣省政府民國37年所頒「各縣市辦理土地登記有關建築改良物補充要點」規定檢具建築改良物情形報表等文件辦理登記。 4.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應買人應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 條之1 第3 項「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規定之適用問題。 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本件第122地號土地如為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基地,基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民法第426 條之2 第1 項、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其順位優先於基地共有人,惟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法院審核,如有爭議或不明,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院陳報,則須待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房屋所有權人、基地之共有人、拍定人或承受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且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