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65408號 財產所有人:陳耀庭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屏東縣 | 九如鄉 | 九北 | 343 | 189.35 | 2分之1 | 945,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九如段870-5地號。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暫372 | 屏東縣九如鄉九北段335、342、343地號--------------屏東縣九如鄉文化街38巷15號 | 2層 | 一層: 202.81二層: 50.12合計: 252.93 | 4分之1 | 168,000元 | ||||||||
備考 | 暫係未保存登記建物。(本建物第一層總面積為202.81平方公尺,其中64.93平方公尺佔用鄰地同段342地號;第二層總面積為50.12平方公尺,其中11.53平方公尺佔用鄰地同段342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之土地、建物皆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目前無人居住使用,請應買人注意。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三、本件拍賣之建物,其坐落之部分基地(即同段335、342地號非拍賣範圍)為第三人所有,建物對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如為無權占有,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本院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3,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暫37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惟若本件土地與建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七、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