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4179號 財產所有人:邱素女即邱晟維之繼承人、邱秋月即邱晟維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溪口鄉 游厝 游東 328 2540 公同共有254分之45807,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328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上有建物(門牌:溪口鄉游厝庄8號附1)、貨櫃屋、果樹及水稻。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二、328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有未保存登記建物,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三、32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四、32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貨櫃屋、果樹及水稻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2,000元。
四、本案分1標拍賣。
第三頁
(續上頁)
五、328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328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現耕地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購買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七、32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八、328地號土地優先購買權之優先順序為:(1)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耕地承租人;(2)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現耕他共有人;(3)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毗連現耕地所有權人;(4)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規定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