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0365號 財產所有人:謝英輝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八德區 大竹 37 95.42 | 8分之1 100,000元 | ||||||
備考 使用地類別:交通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甲標)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興豐路之道路用地。又本件係拍賣標的(甲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甲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20365號 財產所有人:謝英輝 |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八德區 | 大發 | 1450 | 13.05 | 8分之1 | 14,000元 | |
備考 | 使用地類別:交通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興豐路之道路用地。又本件係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不動產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係拍賣標的(乙標)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